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生態環境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要求,指導畜禽養殖場(戶)科學建設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提高設施裝備配套和整體建設水平,促進畜牧業綠色發展,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聯合制定了《畜禽養殖場(戶)糞污處理設施建設技術指南》,現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2年6月24日
畜禽養殖場(戶)糞污處理設施建設技術指南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畜禽養殖場(戶)糞污處理設施建設的指導和評估。
2 建設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
《畜禽糞便還田技術規范》(GB/T 25246)
《畜禽糞便農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準則》(GB/T 26622)
《畜禽養殖污水貯存設施設計要求》(GB/T 26624)
《畜禽糞便貯存設施設計要求》(GB/T 27622)
《畜禽養殖糞便堆肥處理與利用設備》(GB/T 28740)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GB 38400)
《戶用沼氣池設計規范》(GB/T 4750)
《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497)
《沼氣工程技術規范第1部分:工程設計》(NY/T 1220.1)
《畜禽糞便堆肥技術規范》(NY/T 3442)
3 術語與定義
3.1畜禽
指豬、牛、羊、雞、鴨等主要畜禽,其他畜禽種類由各地依據實際情況確定。
3.2畜禽養殖場
指達到規模標準的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3.3畜禽養殖戶
指未達到畜禽規模養殖場標準的畜禽養殖戶。
3.4畜禽糞污
指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糞、尿和污水等的總稱。
3.5固體糞污
指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尿、外漏飲水和沖洗水及少量散落飼料等組成的固態混合物。
3.6液體糞污
指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尿、外漏飲水和沖洗水及少量散落飼料等組成的液態混合物(含糞漿)。
3.7畜禽糞污處理設施
指畜禽糞污減量、收集、暫存、處理等設施設備。
3.8敞口貯存設施
指通過自然貯存對畜禽液體糞污進行好氧、兼氧、厭氧發酵處理且滿足防滲、防溢流要求的敞口構筑物,包括氧化塘、化糞池等。
3.9密閉貯存設施
指通過自然貯存對畜禽液體糞污進行厭氧發酵處理的密閉構筑物。
4 基本要求
以推動畜牧業綠色發展為目標,按照畜禽糞污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原則,通過清潔生產和設施裝備的改進,減少用水量和糞污流失量、惡臭氣體和溫室氣體產生量,提高設施裝備配套率和糞污綜合利用率。重點圍繞生產沼氣、沼肥、肥水、堆肥、漚肥、商品有機肥、墊料、基質等以資源化利用為目的的處理方式,兼顧作為場內生產回沖用水、農田灌溉用水和向環境水體達標排放等處理方式,規范建設標準,科學建設畜禽糞污處理設施設備,促進污染防治與畜牧業協調發展。
5 建設內容
5.1設施設備總體要求
畜禽養殖場應根據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和當地環境承載力,配備與設計生產能力、糞污處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糞污處理設施設備,滿足防雨、防滲、防溢流和安全防護要求,并確保正常運行。交由第三方處理機構處理畜禽糞污的,應按照轉運時間間隔建設糞污暫存設施。畜禽養殖戶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污進行科學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5.2圈舍及運動場糞污減量設施
畜禽養殖場(戶)宜采用干清糞、水泡糞、地面墊料、床(網)下墊料等清糞工藝,逐步淘汰水沖糞工藝,合理控制清糞環節用水量。新建養殖場采用干清糞工藝的,鼓勵進行機械干清糞。鼓勵畜禽養殖場采用碗式或液位控制等防溢漏飲水器,減少飲水漏水。新建豬、雞等養殖場宜采取圈舍封閉半封閉管理,鼓勵有條件的現有畜禽養殖場開展圈舍封閉改造,對惡臭氣體進行收集處理。
畜禽養殖場(戶)應保持合理的清糞頻次,及時收集圈舍和運動場的糞污。鼓勵畜禽養殖場做好運動場的防雨、防滲和防溢流,降低環境污染風險。
5.3雨污分流設施
畜禽養殖場(戶)應建設雨污分流設施,液體糞污應采用暗溝或管道輸送,采取密閉措施,做好安全防護,輸送管路要合理設置檢查口,檢查口應加蓋且一般高于地面5厘米以上,防止雨水倒灌。
5.4畜禽糞污暫存設施
畜禽養殖場(戶)建設畜禽糞污暫存池(場)的,液體糞污暫存池容積不小于單位畜禽液體糞污日產生量(立方米/天·頭、只、羽)×暫存周期(天)×設計存欄量(頭、只、羽),固體糞污暫存場容積不小于單位畜禽固體糞污日產生量(立方米/天·頭、只、羽)×暫存周期(天)×設計存欄量(頭、只、羽),暫存周期按轉運處理最大時間間隔確定。鼓勵采取加蓋等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排放和雨水進入。
5.5液體糞污貯存發酵設施
畜禽養殖場(戶)通過敞口貯存設施處理液體糞污的,應配套必要的輸送、攪拌等設施設備,容積不小于單位畜禽液體糞污日產生量(立方米/天·頭、只、羽)×貯存周期(天)×設計存欄量(頭、只、羽),貯存周期依據當地氣候條件與農林作物生產用肥最大間隔期確定,推薦貯存周期最少在180天以上,確保充分發酵腐熟,處理后蛔蟲卵、糞大腸桿菌、鎘、汞、砷、鉛、鉻、鉈和縮二脲等物質應達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鼓勵有條件的畜禽養殖場建設兩個以上敞口貯存設施交替使用。
畜禽養殖場(戶)通過密閉貯存設施處理液體糞污的,應采用加蓋、覆膜等方式,減少惡臭氣體排放和雨水進入,同時配套必要的輸送、攪拌、氣體收集處理或燃燒火炬等設施設備。密閉貯存設施容積不小于單位畜禽液體糞污日產生量(立方米/天·頭、只、羽)×貯存周期(天)×設計存欄量(頭、只、羽),貯存周期依據當地氣候條件與農林作物生產用肥最大間隔期確定,推薦貯存周期最少在90天以上,確保充分發酵腐熟,處理后蛔蟲卵、糞大腸桿菌、鎘、汞、砷、鉛、鉻、鉈和縮二脲等物質應達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鼓勵有條件的畜禽養殖場建設兩個以上密閉貯存設施交替使用。
畜禽養殖場(戶)采用異位發酵床工藝處理液體糞污的,適用于生豬、家禽全量糞污的處理,發酵床建設容積一般不小于0.2(生豬)、0.0033(肉雞)、0.0067(蛋雞)或0.013(鴨)(立方米/頭、羽)×設計存欄量(頭、羽),并配套供氧、除臭和翻拋等設施設備。
5.6液體糞污深度處理設施
固液分離后的液體糞污進行深度處理的,根據不同工藝可配套集水池、曝氣池、沉淀池、高效固液分離機、厭氧反應池、好氧反應池、高效脫氮除磷、膜生物反應器、膜分離濃縮、機械排泥、臭氣處理等設施設備,做好防滲、防溢流。處理后排入環境水體的,出水水質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入農田灌溉渠道的,還應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5.7固體糞污發酵設施
畜禽養殖場(戶)可采用堆肥、漚肥、生產墊料等方式處理固體糞污。堆肥宜采用條垛式、強制通風靜態垛、槽式、發酵倉、反應器或覆膜堆肥等好氧工藝,根據不同工藝配套必要的混合、輸送、攪拌、供氧和除臭等設施設備。漚肥宜采用平地或半坑式糊泥靜置等兼氧工藝。生產墊料宜采用密閉式滾筒好氧發酵工藝,配套必要的固液分離、進料、混合、發酵、除臭或智能控制等設施設備,分離出的液體糞污應參照5.5液體糞污貯存發酵設施中的要求進行處理。堆(漚)肥設施發酵容積不小于單位畜禽固體糞污日產生量(立方米/天·頭、只、羽)×發酵周期(天)×設計存欄量(頭、只、羽),確保充分發酵腐熟,處理后蛔蟲卵、糞大腸桿菌、鎘、汞、砷、鉛、鉻、鉈和縮二脲等物質應達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
5.8沼氣發酵設施
畜禽糞污采用沼氣工程進行厭氧處理的,應配套調節池、固液分離機、貯氣設施、沼渣沼液貯存池等設施設備,并采取必要的除臭措施。根據不同工藝可配套完全混合式厭氧反應器、升流式厭氧固體反應器、干法厭氧發酵反應器、升流式厭氧污泥床反應器、升流式厭氧復合床、內循環厭氧反應器、厭氧顆粒污泥膨脹床反應器或豎向推流式厭氧反應器等設施設備。畜禽糞污采用戶用沼氣池進行厭氧處理的,應符合戶用沼氣池設計規范要求,建設必要的配套設施。
沼氣工程產生的沼液還田利用的,宜通過敞口或密閉貯存設施進行后續處理,貯存容積不小于沼液日產生量(立方米/天)×貯存周期(天),貯存周期不得低于當地農作物生產用肥最大間隔期,推薦貯存周期最少在60天以上,確保充分發酵腐熟,處理后蛔蟲卵、糞大腸桿菌、鎘、汞、砷、鉛、鉻、鉈和縮二脲等物質應達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
沼氣工程產生的沼渣還田利用或基質化利用的,宜通過堆肥方式進行后續處理。堆肥設施發酵容積不小于(沼渣日產生量+輔料添加量)(立方米/天)×發酵周期(天),確保充分發酵腐熟,處理后蛔蟲卵、糞大腸桿菌、鎘、汞、砷、鉛、鉻、鉈和縮二脲等物質應達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
利用沼氣發電或提純生物天然氣的,根據需要配套沼氣發電和沼氣提純等設施設備。
6 其他
6.1各省(區、市)農業農村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應參照本指南制定符合本地降雨規律、施肥習慣的畜禽養殖場(戶)糞污處理設施建設技術指南,科學確定設施貯存周期等要求。
6.2農業農村部《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試行)》自本指南印發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