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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按照《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對2022年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展情況進行了認真總結,并研究提出了2023年工作打算。
在2023年工作打算中,國家發改委明確提出“推動重點領域立法",“加快推動《糧食安全保障法》出臺,推動《國家發展規劃法》《能源法》《招標投標法(修訂)》《生態保護補償條例》等在途立法取得突破性進展。”
另根據2022年10月20日發改委關于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0900號(工交郵電類116號)提案答復的函,目前能源法送審稿已報送國務院,能源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在能源法立法過程中,始終將能源安全保障作為重點工作,提出了政府和企業的能源安全保障責任義務,從供應能力保障、基礎設施、網絡與信息安全、預測預警、能源儲備和應急等方面構建相互支撐和銜接的制度體系。電力法修訂中也將電力安全保供作為重點內容。
從2008年《能源法(送審稿)》,到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再到如今公告《能源法》取得突破性進展,多年磨礪,《能源法》真是千呼萬喚始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
據了解《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中將農村能源作為專章列入其中,涉及到農村地區能源供給與服務多個方面。我們希望國家《能源法》能盡快出臺,對能源領域的各個行業和產業都有好處。所以,《能源法》 的頒布和實施的重大意義在于,有利于在法律上支撐中國的能源生產、能源消費、能源技術、能源體制的創新。促進能源朝著市場化、清潔化、智能化、綜合化方向發展。讓我們靜候佳音吧。
我們為什么需要《能源法》
根據相關起草說明,長期以來,能源基礎性法律缺位,制定《能源法》,有三個原因:
一是推進“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的迫切需要。面對能源發展的新形勢新問題,黨中央提出“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要求“推進能源革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戰略(2016-2030年)》《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及14個能源專項規劃已出臺,我國能源發展改革的方向目標、頂層設計亟需在法律中明確,以保障能源發展方向和基本制度的穩定性。
二是促進能源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能源領域正經歷體制機制的深度調整,電力、石油天然氣改革深入推進,體制改革文件及配套文件已印發,改革工作已在全國范圍內基本鋪開,亟待通過法律約束和制度安排,明確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建立統一的市場規則、規范公平的競爭秩序、明晰的法律關系,實現以安全高效、綠色智能、開發共享為特征的能源高質量發展。
三是推進能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當前,有效競爭的能源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尚未完全形成;能源規劃、政策、監管、標準等現代化治理手段的相互銜接未充分發揮;能源各品種協同互濟、優化整合尚未完全實現,這些都需要能源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對能源結構、能源市場等綜合性、全局性問題進行規制,為能源現代化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在筆者來看,將《能源法》與《糧食安全法》重要性比肩,具有重要的戰略前瞻性。一年以來的俄烏戰爭中,俄羅斯通過極限操作已經讓西方國家把所有手段演練了個遍,金融封鎖、凍結資產、踢出SWIFT、切斷經貿往來等等。俄羅斯幫中國進行一次抗災預演。這些手段以后也會用在中國身上, 我們可以提前做好準備,比如應對踢出SWIFT我們在建設CIPS, 使用人民幣結算減少金融戰的沖擊,促進中東地區伊朗和沙特和解,推動《能源法》加強保障能源安全,降低遭遇封鎖時之能源供應風險。
《能源法》可能會做出哪些方面的規定?
根據過往文件,《能源法》可能會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立法規定:
一、能源低碳開發:利用應當與生態文明相適應,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遵循推動消費革命、供給革命、技術革命、體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強國際合作的發展方向,實施節約優先、立足國內、綠色低碳和創新驅動的能源發展戰略,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
二、能源結構優化:國家調整和優化能源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發展核電,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動化石能源的清潔高效利用和低碳化發展。
三、能源科技創新:國家制定能源技術經濟政策,開展新技術路線的經濟性評價,鼓勵、支持能源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促進能源科學技術的自主創新和產業化。
四、能源安全儲備和應急:國家建立和完善能源安全儲備制度,有效管控戰略能源資源開發,完善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完善能源預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機制,增強能源保障和應急處置能力,保障能源安全。
五、能源安全生產:能源安全生產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屬地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保障安全生產投入,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六、能源活動規范:從事能源規劃、勘查、設計、建設、生產、加工轉換、儲存、輸送、交易、供應和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改善能源開發利用條件,安全高效生產能源,科學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七、扶持農村能源:國家按照統籌城鄉、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和提升服務的原則,制定政策扶持農村能源發展,增加農村清潔優質能源供應,提高能源服務水平。國家支持農村能源資源開發,因地制宜推廣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農民炊事、取暖等用能條件,提高農村生產和生活用能效率,提高清潔能源在農村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八、能源市場化:國家堅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機制,在競爭性領域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建立有效的能源監管體系。從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投資、經營和管理主體應當公平競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九、供應保障:國家支持能源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能源保障能力,保證能源穩定、可靠和有效供給,滿足合理的能源消費需求。
十、能源體系標準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等部門應當積極制定先進能源標準,完善能源標準體系,提升能源標準化水平。
十一、節約能源:國家采取法律、經濟、行政和宣傳教育等手段,保障能源資源節約和高效開發利用,推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節能,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
信息來源:愛說碳中和的朱子